外國人在泰國的公司財產所有權更新以規避所有權限制

在土地部和內政部於 2006 年 5 月開始發布土地工作場所提示之前,外國人通過泰國限制機構擁有自己的財物的做法並不罕見。目前,這種情況要少得多。根據土地工作場所的提示和政策,當部分海外擁有的企業在登記財產(土地或超過外國所有權配額的公寓)時,公司和公司內的泰國股東需要在登記和轉讓之前由可靠的土地工作場所調查對組織的資產進行授權。IE 它是一個真正的機構還是為了規避法律而設立的?企業中的泰國股東是真正的股東還是代表外國人擔任代理人?如果通過該組織購買的資產似乎是在規避法律,那麼合法的現在不允許轉讓,應該將問題提交給土地部門,並期待部長的進一步建議。

在泰國當局的幫助下,不對擁有財產的部分海外擁有的泰國企業(外資持股高達 49%)進行調查(除非它們不再遵守規定)。

為通過外國人擁有財物而設立雇主的重要明顯缺點是:

1. 組織的動機不會是繞過泰國的外國財產所有權規定。根據《民商法》和《土地法》,將重罪安裝和資產登記到公司名下無效,這將是非法目的。

該組織應具有商業企業目的,作為常規機構運作,每年記錄穩定性表和準確的會計(即根據泰國監管,該組織現在不能簡單地成為“特殊原因商業企業”或休眠的“土地控股企業”) ‘對於外國人)。

2. 外國人不得在公司內使用泰國名義股東。根據目前的建議,“真正的股東”大致定義為具有足夠收入和合理財務和就業記錄的泰國人。他們在經濟上可行嗎?在向公司登記資產時,他們必須能夠在土地部門證明這一點(並在場)。

三。每當在土地部門登記重罪行為(例如推銷財產)並且外國人的名字出現在商業企業文件上時,土地辦公室可靠應該檢查泰國股東,甚至 是 ist eine Holding 嗎?儘管該外國人已從最新的股東名單中刪除,但在公司章程中似乎需要進行此類調查。